網絡餐飲服務監(jiān)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 外賣平臺需對餐廳“實審”
發(fā)布時間:2017-02-13 1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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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上的店鋪圖片光鮮亮麗,實地探訪卻是“蒼蠅小館”;菜品圖片色澤誘人,到手后卻發(fā)現賣相與其嚴重不符,照片成了“照騙”。今后這類現象將被明令禁止。
近日,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總局發(fā)布《網絡餐飲服務監(jiān)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要求網絡訂餐平臺對餐飲服務提供者進行實地審查、實名登記,在頁面顯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經營許可證。
此前,部分網絡訂餐平臺對入駐餐廳店面情況和證照真假疏于審核,無形中為無照無證非法餐飲經營敞開了大門,使得“線下被關門”的店鋪“線上照樣開”。此次,征求意見稿明確,利用互聯網提供餐飲服務的,應當具有實體店鋪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按照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主體業(yè)態(tài)、經營項目從事經營活動,不得超范圍經營。
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應當履行相關義務,對餐飲服務提供者進行實地審查;對餐飲服務提供者實名登記,審查其食品經營許可證,登記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的名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地址及聯系方式;與餐飲服務提供者簽訂協議,明確食品安全責任;在餐飲服務經營者經營活動主頁面顯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經營許可證。食品經營許可等信息發(fā)生變更的,及時在網絡餐飲服務經營者經營活動頁面進行更新。
征求意見稿指出,第三方平臺公示的店名和地址應當與實際店名和地址一致,公示的門面、大堂、廚房等圖片應當與實體店一致;公示的菜品信息、主輔料等應當與實際菜品和所用主輔料一致;公示的圖片應當與實際菜品基本一致。
消費者通過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訂餐,一旦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可以向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要求賠償。需要注意的是,平臺若不能提供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需由平臺進行賠償。
征求意見稿規(guī)定,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并執(zhí)行經營主體審查登記、食品安全應急處理、投訴舉報處理、消費者權益保護等制度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藥監(jiān)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近年來,國家對網絡餐飲服務的監(jiān)管正在不斷加嚴。2015年10月1日,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正式實施,首次明確了網絡食品經營者,包括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的法律責任。去年7月13日,《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發(fā)布,再次對網絡食品交易平臺法律責任進行細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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