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老齡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央、最高人民檢察院相關工作部署,日前,浙江省人民檢察院發(fā)布“林某冰集資詐騙案”等7起涉養(yǎng)老詐騙犯罪領域典型案例。
浙江檢察機關
打擊整治養(yǎng)老詐騙犯罪典型案例
目 錄
林某冰集資詐騙案——以投資養(yǎng)老產業(yè)為名集資詐騙
申某球等人詐騙案——以“低價一日游”為誘餌詐騙老年人
嚴某芬詐騙案——以保險理財為名向老年人詐騙
李某杰集資詐騙案——以空殼公司高息借款詐騙老年人群體
汪某等人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以“金融創(chuàng)新、免費養(yǎng)老”為名非法集資
李某明等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以投資生態(tài)養(yǎng)老項目為名非法集資
杜某等人詐騙、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以“民族資產解凍”名義進行養(yǎng)老詐騙
案例一:林某冰集資詐騙案
——以投資養(yǎng)老產業(yè)為名集資詐騙
【關鍵詞】
老年人康養(yǎng)領域 集資詐騙 異常公司 全鏈條懲治
【基本案情】
2018年5月,俞某華(另案處理)注冊成立沈陽某實業(yè)有限公司浙江蘭溪分公司,在公司無實際經營的情況下,為牟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以投資養(yǎng)老公寓等養(yǎng)老產業(yè)為幌子,以月息1.5%的高額利息(養(yǎng)老補貼)、組織免費旅游、聚會等為誘餌,針對不特定老年人非法集資。
2018年8月,林某冰加入該分公司,負責為會員服務。同年11月底,林某冰負責管理該分公司,在明知該分公司并無養(yǎng)老等相應投資項目的情況下,采用“拆東墻補西墻”手段,繼續(xù)以高額利息回報為誘餌,向不特定老年人非法集資。至2019年8月案發(fā),俞某華及林某冰等人非法集資共計312.5萬元,所集資金大都用于支付高額利息及個人揮霍。其中林某冰個人牽頭非法集資共計100余萬元。
2022年3月3日,蘭溪市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林某冰犯集資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檢察機關履職過程】
2021年8月18日,蘭溪市公安局以林某冰涉嫌集資詐騙罪移送審查起訴。蘭溪市人民檢察院經審查發(fā)現,該案作案手段新穎,形式隱蔽。俞某華系法定代表人,使用的是真實身份,但因身患特殊疾病未予羈押,名下也無可執(zhí)行財產,幕后團隊因身份不明至今未被抓獲。而通過“天眼查”發(fā)現,特殊體質的俞某華名下注冊公司達21家,除3家公司已被吊銷外,其他18家公司均為“存續(xù)”狀態(tài)。檢察機關研判認為,這種以幕后“實際控制人”+傀儡式“真實工具人”的詐騙模式,不僅規(guī)避了正常監(jiān)管,還具有可復制的普遍性。通過對檢察統一業(yè)務應用系統內案件進行查詢、分析,進一步明確了該類案件具有以團伙作案為手段,不參保、不繳稅,無實際業(yè)務經營,公司賬戶銀行流水異常,一人名下注冊多家公司或關聯人之間存在多家公司等“異?!碧攸c。鑒于上述運營模式具有一定的普遍性,遂決定以該案為切口開展類案監(jiān)督,建立類案監(jiān)督數據模型。
通過歸集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社保局、稅務局等部門相關數據比對,篩查出74家“異常公司”,經比對檢察業(yè)務系統數據及公安機關立案信息,發(fā)現已立案的9家養(yǎng)老詐騙公司均在該名錄中。檢察機關遂將剩余65家“異常公司”涉案線索移送至公安機關,發(fā)現可疑公司33家。目前,該模型在金華地區(qū)推廣。
針對一人名下跨區(qū)域注冊成立多家公司實施違法犯罪活動行為開展有效監(jiān)管方面難點突出的問題,檢察機關將“異常公司”線索分類移送相關行政機關;通過制發(fā)檢察建議,督促相應行政機關對“異常公司”依法清理、整頓。該項治理中共吊銷、注銷涉案“異常公司”38家。檢察機關在剖析危害、研究治理策略的基礎上,又會同政法委以及金融辦、市場監(jiān)管局等行政綜合部門,建立老年人康養(yǎng)領域公司特征化預警、信息共享、協同研判配套制度,實現不同部門“碎片信息”的系統整合。
【典型意義】
(一)在養(yǎng)老詐騙犯罪領域,積極探索“數字賦能監(jiān)督,監(jiān)督促進治理”的法律監(jiān)督模式。檢察機關在辦理養(yǎng)老詐騙犯罪個案時,不能就案辦案,要樹立數字意識,不斷提升數據敏感性,注重解析個案規(guī)律,提煉大數據關鍵要素,通過構建類案法律監(jiān)督模型,集中發(fā)現解決一批群眾反映強烈的養(yǎng)老領域涉詐問題,整治一批存在詐騙苗頭的隱患機構企業(yè),實現個案辦理到類案監(jiān)督的檢察監(jiān)督新路徑。對已形成的優(yōu)質模型,加強相互學習借鑒,實現一域突破,全域共享。
(二)強化依法能動履職,協同行政主管部門開展溯源治理。以注冊空殼公司的方式針對老年人實施詐騙已形成較為成熟的黑色產業(yè)鏈,不僅嚴重損害老年人的合法權益,也嚴重擾亂市場經濟秩序。在“放管服”大背景下,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因信息壁壘難以開展有效監(jiān)管。檢察機關在辦案過程中要延“線”拓“面”,主動協同行政主管部門建立跨領域數據集成和應用場景,建立篩查規(guī)則和預警模式,清理已有空殼公司,防止新增空殼公司,全鏈條全方位鏟除養(yǎng)老詐騙犯罪滋生的土壤,推進訴源治理。
案例二:申某球等人詐騙案
——以“低價一日游”為誘餌詐騙老年人
【關鍵詞】
低價一日游 詐騙 立案監(jiān)督 全鏈條懲治 檢察建議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張某、苗某軍、金某等人出資設立碧水閣珠寶店,通過苗某軍經營的旅行社以100元每人的低價招攬老年游客至杭州、烏鎮(zhèn)等地一日游,游覽過程中,將老年游客帶至碧水閣珠寶店,由申某球等講師虛構珠寶店老板、港澳富商等有錢人身份,以能夠幫助老年游客解決子女就業(yè)等困難,誘騙老年游客預交999-6999元不等的交友聚餐費用等,同時將幾十元玉石冒充數萬元玉石回贈老年游客以掩蓋罪行。截止2020年1月案發(fā),共計騙得4000余名被害人1899萬余元。其中,申某球參與騙得被害人錢款674萬元。
2022年4月26日,浙江省海寧市人民法院以詐騙罪判處申某球有期徒刑三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申某球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檢察機關履職過程】
海寧市公安局立案偵查后,海寧市人民檢察院主動介入偵查,從講師助理、營業(yè)員的供述中發(fā)現珠寶店可能存在幕后股東,遂通過復核在案電子證據、查詢資金走向等自行補充偵查手段,查明本案還存在張某、苗某軍、金某3名股東、申某球等5名講師、16名旅行社參與人員,遂對上述人員立案監(jiān)督,現已有23人歸案,申某球已被判決生效,3名股東在審查起訴中,3名講師已被提起公訴,16人在偵查中。
針對本案反映的旅游行業(yè)管理機制不健全、市場監(jiān)管存在疏漏等問題,檢察機關向當地文化和廣電旅游體育部門制發(fā)《檢察建議書》,建議健全旅游業(yè)務信息公開、完善游客維權救濟機制,重點針對以老年人為主要目標群體的低價旅游產品開展專項整治。當地文化和廣電旅游體育部門高度重視,研發(fā)建立旅游團隊出入監(jiān)管服務系統,采取不定期巡查、暢通維權渠道等措施積極整治落實,切實推進行業(yè)規(guī)范經營發(fā)展。
【典型意義】
(一)依法嚴厲打擊旅游領域養(yǎng)老詐騙犯罪,對隱藏在案件背后的首要分子展開“穿透式”法律監(jiān)督。近年來,以“免費游”“低價游”為誘餌詐騙老年人財物的案事件屢有發(fā)生,嚴重侵害老年人合法權益。檢察機關在辦理此類案件時,應主動介入偵查,通過引導偵查、自行補充偵查,從資金流、通信流等客觀性證據入手,深挖幕后老板、骨干分子以及輔助環(huán)節(jié)犯罪分子,既要依法嚴懲詐騙犯罪的實行者,又要嚴懲為詐騙提供幫助的“黑旅行社”,實現全鏈條全方位打擊。
(二)對辦案中發(fā)現的社會治理問題,主動協同行政主管機關開展整治規(guī)范。以“免費游”“低價游”為載體的專門針對老年人群體的詐騙,不僅騙取老年人錢財,又擾亂旅游市場,社會危害性大。檢察機關辦理此類案件時,既要嚴厲打擊旅游領域養(yǎng)老詐騙犯罪,又要立足辦案主動分析研判養(yǎng)老詐騙案件發(fā)生背后的原因,查找發(fā)現旅游養(yǎng)老領域存在的管理漏洞和風險隱患,積極發(fā)揮檢察建議的作用,及時向行政主管部門通報情況、提出建議,推動行政主管部門健全市場準入、備案管理、風險預警、重點監(jiān)控、社會監(jiān)督等機制。同時,結合案件辦理和整治規(guī)范,有針對性地開展預防犯罪警示教育,通過以案釋法,提高老年人防范意識和能力,實現“辦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
(三)旅游行業(yè)要依法依規(guī)經營,老年人要防范以“免費游”“低價游”為誘餌的詐騙陷阱。在“免費游”“一日游”的旅游行程中安排購物點已經成為旅游行業(yè)的常態(tài),一些不法分子借機將“免費游”“一日游”等旅游產品作為犯罪工具,針對老年群體游客信息閉塞、法律知識缺乏等情況,通過低價招攬老年游客,使用各種包裝手段詐騙老年游客錢財。老年游客要提高防范意識和法治意識,在旅游消費時要選擇合法正規(guī)的旅行社,自覺防范“免費游”“低價游”等旅游產品,摒棄“撿便宜”“走后門”心態(tài),守好自己的錢袋子。
案例三:嚴某芬詐騙案
——以保險理財為名向老年人詐騙
【關鍵詞】
虛假保險理財 非法占有目的 投保合同
【基本案情】
2009年至2015期間,嚴某芬擔任中國某保險公司寧波分公司個險部經理,后轉為代理制,建立了相對穩(wěn)定的客戶群體。后因長期缺勤,嚴某芬于2015年年底被公司辭退。2013年起,嚴某芬開始沉迷于虛擬幣投資,所投資的各類虛擬幣平臺多被封?;驘o法提現,虧損嚴重。為繼續(xù)購買虛擬幣,嚴某芬隱瞞其已不再擔任保險公司理財經理的事實,虛構“保本付息且只有以高級經理名義可以投資”的新型保險理財項目,利用工作期間獲取的保單等資料,偽造公司印章簽定保單,向中老年客戶群體實施詐騙。截至2020年,嚴某芬通過上述方式向8名老年人詐騙共計人民幣540萬元,將所騙資金全部用于投資虛擬幣和支付利息,共造成被害人損失人民幣504萬元。
2022年6月15日,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以詐騙罪判處嚴某芬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二十萬元。嚴某芬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檢察機關履職過程】
2020年12月7日,余姚市公安局對本案立案偵查。2021年8月12日,以嚴某芬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提請余姚市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檢察機關經審查認為,本案不具備“公開性”、“不特定性”等特征,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或其他犯罪的證據不足,遂對嚴某芬作出存疑不捕的決定。與此同時,制發(fā)《繼續(xù)補充偵查提綱》,引導公安機關重點圍繞資金用途、去向、主觀目的等方面進一步補充收集相關證據,核實嚴某芬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否構成詐騙罪。
偵查機關查明行為人將所借款項主要用于投資持續(xù)虧損、不具兌現可能性的某虛擬幣后,于2021年12月20日以嚴某芬涉嫌詐騙罪向檢察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結合補充偵查情況,檢察機關開展釋法說理,嚴某芬認罪認罰。2022年5月17日,檢察機對嚴某芬作出逮捕決定,并于同月20日以詐騙罪對其提起公訴,依法提出確定刑量刑建議,被法院采納。
針對本案反映出的保險公司監(jiān)管漏洞,檢察機關向中國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市支公司制發(fā)檢察建議書,對涉案保險公司提出“加強對代理人員、投保文書管理和風險點摸排、加強對老年客戶的跟進提醒工作”等建議,旨在完善保險公司與老年客戶之間的溝通渠道,防止因監(jiān)管不足導致老年客戶陷入錯誤認識而上當受騙。
【典型意義】
(一)開拓思路,準確定性懲治虛假養(yǎng)老保險理財違法犯罪。以承諾保本付息的方式向眾多老年人銷售的虛假保險理財產品,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詐騙等不同罪名。因行為人不具有針對不特定公眾公開宣傳特征,認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或其他犯罪的證據不足,檢察機關作出存疑不捕時,不能不捕了事,而是應引導公安機關進一步補充收集相關證據,核實投資款實際去向、犯罪嫌疑人的用途、是否有償還能力等,準確判斷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否構成詐騙罪,以準確懲治虛假養(yǎng)老保險理財違法犯罪。
(二)延伸職能,積極運用檢察建議推動涉養(yǎng)老保險犯罪綜合治理。保險業(yè)務屬于專營業(yè)務,應由國家批準成立的保險公司進行銷售。在銷售保險產品中,保險公司應加強對業(yè)務員、代理人和投保單的監(jiān)管,謹防違規(guī)操作。檢察機關在辦案中發(fā)現的保險公司管理漏洞,應及時向企業(yè)制發(fā)檢察建議書,指出企業(yè)監(jiān)管中的問題和漏洞,提出具體的堵塞漏洞建議,持續(xù)跟蹤督促企業(yè)規(guī)范整改,有效防范同類案件的發(fā)生,促進溯源治理。
(三)普法宣傳,讓“檢察藍”護佑“夕陽紅”。檢察機關在辦案的同時,要注重通過以案釋法深化法治宣傳效果,發(fā)揮各類新媒體平臺的作用,通過發(fā)布相關典型案例、舉辦網絡法律課堂等開展普法宣傳。養(yǎng)老詐騙犯罪不僅侵害老年人的財產安全,而且還會給老年人的身心健康帶來負面影響。檢察機關在辦好案件的同時,要主動聽取老年人的合理合法訴求,與老年人的家屬建立對話,有針對性地開展釋法說理、心理安撫等工作,與老年人的子女共同做好老年人的安撫工作。
案例四:李某杰集資詐騙案
——以空殼公司高息借款詐騙老年人群體
【關鍵詞】
空殼公司高息借款集資詐騙追訴犯罪 司法救助
【基本案情】
2015年12月至2016年4月期間,李某杰伙同他人,注冊成立溫州某實業(yè)有限公司,在知名寫字樓租賃辦公場所,營造公司實力雄厚的假象,虛構河南省禹州市某機械配件有限公司生產經營需要資金周轉的事實,組織業(yè)務員在人流密集路口、廣場,向不特定社會公眾特別是老年人發(fā)放傳單并后續(xù)電話營銷,頻繁組織老年人參加酒會、短途旅游、發(fā)放糧油雞蛋小紅包等活動拉近與老年人關系,承諾3-6個月還款、支付2%月利息,并提供擔保公司、組織實地考察打消老年人顧慮,但隱瞞上述公司已停產或系空殼公司的事實。案發(fā)時,李某杰共向79名老年人非法集資721萬余元,僅向部分老年人支付利息及紅包17.9萬余元,尚有703萬余元未歸還。
2022年7月22日,溫州市鹿城區(qū)人民法院以集資詐騙罪判處李某杰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七十萬元,與前罪集資詐騙罪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一百萬元。一審宣判后,李某杰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檢察機關履職過程】
2021年11月8日,公安機關將李某杰從異地押回。2022年1月11日,公安機關將本案移送溫州市鹿城區(qū)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同年2月11日,檢察機關對李某杰以集資詐騙罪提起公訴。
辦案過程中,檢察機關梳理銀行資金流向發(fā)現本案有30%左右詐騙所得款項流向畢某杰、趙某奇銀行賬戶,被害老年人提供的相關酒會照片、視頻顯示兩人在現場積極實施詐騙宣傳并承諾提供擔保,系本案重要組織者、領導者,遂向公安機關制發(fā)《補充移送起訴通知書》,積極追訴該二人,現查明該二人因另案在異地監(jiān)獄服刑,已啟動解回再審程序。
同時,根據被害老年人的陳述均因相關業(yè)務員極力游說、虛假承諾從而遭受詐騙,涉案資金審計也顯示60%左右的詐騙所得款項是在取得當日被業(yè)務員提現瓜分。本案相關業(yè)務員參與程度深、情節(jié)嚴重,應當依法嚴懲。就業(yè)務員對外均使用化名和未實名登記手機號碼、小額取現繞開銀行登記、反偵查意識強等情況,檢察機關從犯罪集團組織被害老年人前往異地考察的事實入手,引導公安機關調取往來交通記錄,將同車同艙旅客名單和照片交由被害老年人辨認,目前已查明兩名業(yè)務員身份并傳喚到案。
同時,檢察機關多次會同法院、公安機關召開溝通會,專題研究摸排追贓挽損線索,在無法追償情況下,對本案被騙79名老年人經濟情況進行摸排,對部分困難人員及時啟動國家司法救助程序,在相關情況調查核實完畢后,通過發(fā)放救助金形式,解決被害老年人“急難愁盼”問題,避免被害老年人因案返貧致貧。結合相關案件辦理經驗,檢察機關又制定了溫州市鹿城區(qū)人民檢察院《關于優(yōu)化涉老刑事案件辦理推進老年人權益保障的實施意見(試行)》《關于加強協作配合規(guī)范國家司法救助告知申請的規(guī)定》等規(guī)定,強化部門協作,融合運用司法救助、人民調解、刑事和解等職能,共辦理涉老年人國家司法救助案件10件15人次,發(fā)放司法救助金共計15.15萬元。
【典型意義】
(一)明確懲治重點,保持高壓態(tài)勢,全面打擊涉老詐騙犯罪集團成員。集資類養(yǎng)老詐騙通常以犯罪集團、犯罪團伙形式出現,成員固定、人數眾多、分工明確,作案時間相對較短,在多地成立相同或相近公司連續(xù)作案,社會危害性大,應依法全面從嚴打擊。檢察機關要發(fā)揮法律監(jiān)督、引導偵查等職能作用,會同公安機關做好全案線索梳理,發(fā)現遺漏犯罪嫌疑人的,及時追訴追捕。對同案人員身份不明的,要結合案件細節(jié),拓寬偵查思路,從交通軌跡、住宿登記、聯系方式、銀行取現記錄等方面入手,全方位打擊漏網之魚,織牢織密法網。
(二)依法能動履職,關愛老年人,積極開展國家司法救助強化辦案效果。養(yǎng)老詐騙犯罪詐騙款項通常系老年人畢生積蓄、養(yǎng)老錢,極易引發(fā)次生危害。檢察機關要積極追贓挽損,充分聽取被害老年人訴求,評估案件追償可能性,存在被害老年人生活面臨急迫困難情形的,應及時線索移送控申部門,啟動國家司法救助程序。由控申部門聯合屬地派出所、街道、民政等部門,對被害老年人經濟狀況、贍養(yǎng)情況進行調查核實,查明是否屬于低保、特困、殘障、孤寡等特殊保障群體,對符合條件老人及時發(fā)放救助金。國家司法救助落實后,要進行社區(qū)回訪,進一步提升老年人群體對詐騙等犯罪辨識力,扎緊扎牢老年人“錢袋子”。
案例五:汪某等人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以“金融創(chuàng)新、免費養(yǎng)老”為名非法集資
【關鍵詞】
金融創(chuàng)新 免費養(yǎng)老 集資詐騙 立案監(jiān)督 預防治理
【基本案情】
2018年4月,汪某以BVI公司名義,在未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無實際兌付能力的情況下,擅自設計開發(fā)云儲鏈項目,主要功能為發(fā)行云儲鏈虛擬貨幣。2018年8月開始,汪某結伙唐某,打著“金融創(chuàng)新”的旗號,以“一帶一路”等國家大政方針和“區(qū)塊鏈”等社會熱點為噱頭,通過網絡宣傳、線下召開發(fā)布會、現場培訓會等多種途徑向不特定社會公眾,特別是老年人虛假宣傳云儲鏈虛擬幣具有國際貿易流通、交互、結算、集倉、集采、集運等相關功能,具有高回報(封存半年增值70%)、可免費養(yǎng)老、可在國家“一帶一路”貿易應用等前景,以返利、提成等方式發(fā)展多名代理進一步推廣,誘騙眾多老年人購買。至2019年10月,共騙取集資參與人人民幣2000余萬元。
2021年8月11日,桐鄉(xiāng)市人民法院以集資詐騙罪判處汪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四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一年,并處罰金四十萬元;判處唐某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一年,并處罰金三十萬元;劉某玉等10名代理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至一年二個月不等徒刑。一審判決后汪某、唐某上訴。2022年1月6日,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檢察機關履職過程】
2019年10月23日,桐鄉(xiāng)市公安局對汪某、唐某等人立案偵查。桐鄉(xiāng)市人民檢察院介入偵查,針對嫌疑人不認罪、刪除聊天記錄等反偵查行為,引導偵查機關構建以客觀證據為中心的證據體系。2020年4月10日,公安機關以汪某、唐某等人涉嫌詐騙罪、劉某玉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移送審查起訴。
審查起訴階段,檢察機關針對犯嫌疑人稱云儲鏈屬于數字資產和金融創(chuàng)新,主觀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辯解,通過補充偵查和細致審查,查明“云儲鏈”實為模仿比特幣算法開發(fā)的一種虛擬貨幣,該團伙以投資虛擬幣贈送養(yǎng)老服務為名行非法集資之實,吸收資金主要用于還本付息、支付高額提成、購買奢侈品和旅游等高消費活動,證明汪某、唐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構成集資詐騙罪;13名代理系從投資者轉變?yōu)榉欠Y幫助者,主觀上對于資金去向、項目真實性均不知情,拉人投資只為獲得高額提成,主觀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2020年9月3日,檢察機關對汪某、唐某以集資詐騙罪、10名代理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提起公訴。對2名犯罪情節(jié)輕微且積極退贓的代理,依法作出相對不起訴處理;對5名僅獲取工資報酬,情節(jié)顯著輕微的行政輔助人員,建議公安機關作撤案處理,公安機關采納檢察機關意見。
檢察機關會同公安機關梳理涉案人員贓款流向、房產車輛信息、銀行賬戶資金流水等資金去向,依法凍結被告人存款190余萬元;充分運用羈押必要性審查、認罪認罰從寬刑事政策,促使9名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退繳贓款18萬元;擴大追贓挽損范圍,立案監(jiān)督5名參與程度深的代理,督促漏犯退繳贓款8萬余元。目前共追繳涉案財物200余萬元。
該院依托“蒲公英精準普法團隊”品牌,進入村、社區(qū)集中開展以案釋法普法宣傳,通過“兩微一端”等新媒體推送《老年人防詐騙小技巧》《養(yǎng)老反詐知識》等,在《檢察日報》《浙江法制報》等報刊上發(fā)表《投資便可日入千元免費養(yǎng)老?被高科技迷惑,她的賣房款打了水漂》,通過法治宣傳教育切實提高老年人的防范意識。
【典型意義】
(一)準確區(qū)分金融創(chuàng)新和非法集資行為,依法嚴厲打擊以金融創(chuàng)新為名進行的養(yǎng)老詐騙犯罪。一些違法犯罪分子打著“金融創(chuàng)新”、“區(qū)塊鏈”高科技的旗號非法斂財,極具吸引力和迷惑性。檢察機關在辦理此類新型案件時,應當揭開偽金融創(chuàng)新面紗,嚴格把握金融活動特許經營的基本原則,準確區(qū)分金融創(chuàng)新和非法集資行為,未取得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相關許可,向不特定社會公眾公開吸收存款,屬于非法集資。對于非法集資行為人,根據其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占目的,分別以集資詐騙罪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追究刑事責任。
(二)把追贓挽損貫穿司法辦案始終,切實回應人民群眾關切。以“養(yǎng)老投資”為名的金融犯罪活動中,投資者以老年人居多,一旦資金鏈斷裂會給老年人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及精神壓力。檢察機關在辦理該類案件中要將追贓挽損工作貫穿司法辦案工作始終,強化立案監(jiān)督追訴漏犯,全面查明涉案財物去向,及時采取扣押、凍結等強制性措施,積極運用認罪認罰從寬等制度政策,把退贓退賠作為認罪認罰從寬考量因素,督促引導犯罪分子主動退贓退賠,最大限度減少老年人投資的損失,切實維護老年群體的合法權益。
(三)老年人投資時要自覺提高防范意識,切勿被“金融創(chuàng)新”“新養(yǎng)老模式”蒙蔽雙眼。犯罪分子往往利用老年人對互聯網金融認知不足、喜愛理財、關注養(yǎng)老等特點,故意引入金融創(chuàng)新、新養(yǎng)老模式概念迷惑老年人,用“為家庭創(chuàng)造更多價值、年年分紅老有所依”等話術煽動老年人,用小恩小惠利誘老年人,用親情陪伴攻陷老年人。對此,老年人投資養(yǎng)老項目時,應堅守沒有國家金融業(yè)務許可,許諾還本付息或給付其他投資回報,向不特定社會公眾公開吸收資金的,就是非法集資。切勿被違法犯罪分子以“金融創(chuàng)新”“新養(yǎng)老模式”及小恩小惠、情感投資等手段迷惑。
案例六:李某明等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以投資生態(tài)養(yǎng)老項目為名非法集資
【關鍵詞】
投資養(yǎng)老項目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追贓挽損 傾聽訴求
【基本案情】
2015年12月,李某明與張某福(另案處理)協議合作開發(fā)黃巖白石山旅游綜合項目。2016年4月至7月期間,李某明在臺州市黃巖區(qū)設立辦公場所,雇傭耿某珍為財務人員,通過開設講座、口口相傳等方式進行虛假宣傳,承諾投資白石山旅游項目可享受生態(tài)養(yǎng)老、入股分紅、免費旅游等好處,并以其名下的浙江某酒業(yè)有限責任公司與投資人簽訂酒水購銷合同為幌子,共向30余名老年人吸收資金共計180余萬元,用于支付工程欠款、公司辦公場所裝修、利息等。至2020年8月案發(fā),未兌付本金115萬余元。
2022年3月,臺州市黃巖區(qū)人民法院一審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浙江某酒業(yè)有限責任公司罰金人民幣五萬元,李某明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浙江某酒業(yè)有限責任公司和李某明均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檢察機關履職過程】
2020年9月11日,臺州市黃巖區(qū)公安分局對李某明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立案偵查。同年10月9日,公安機關提請臺州市黃巖區(qū)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捕。檢察機關一方面準確認定案件性質,另一方面注重充分聽取老年投資人、被告人家屬及其辯護人的意見,大部分老年人提出被告人具有一定的退賠能力,要求其在外籌措資金進行退賠。檢察機關在綜合考量全案事實的基礎上,對李某明家屬釋法說理,分析利弊,督促李某明家屬主動退賠50萬元。后綜合考量犯罪情節(jié)、社會危險性及投資人意愿,對李某明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并要求其繼續(xù)籌措資金進行退賠。
2021年4月23日,公安機關將李某明、耿某珍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檢察機關主動梳理李某明的現有經營項目,發(fā)現其具備一定的償還能力,督促其家屬在辦案期限內籌措資金。多次以現場接訪或電話傾聽老年人訴求,及時反饋追贓情況和案件辦理進度,安撫和疏導老年人的情緒。提起公訴前,李某明家屬又陸續(xù)退賠30余萬元,退賠率達到百分之七十。
2021年10月14日,檢察機關以浙江某酒業(yè)有限責任公司、李某明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提起公訴。鑒于對于被雇傭的財務人員耿某珍參與程度較低,作用較小,且具有認罪認罰、退繳違法所得等情節(jié),犯罪情節(jié)輕微,作出不起訴決定。
辦案中,檢察機關還通過邀請老年投資人代表旁聽庭審,利用微信公眾號、紙媒、廣播電臺等多種方式向社會公眾以案釋法,聯合區(qū)司法局拍攝防范養(yǎng)老詐騙短視頻,將“法言法語”轉化為通俗易懂的方言,提升宣傳的接受度,讓反詐知識深入人心。聯合公安、民政等部門,對老年人“點對點”發(fā)布風險提示和預警信息,以街道人大代表聯絡站、農村文化禮堂為平臺開展養(yǎng)老詐騙宣傳。
【典型意義】
(一)重視傾聽被害人合法訴求,綜合運用多種刑事政策手段追贓挽損。檢察機關依法嚴厲打擊養(yǎng)老詐騙犯罪的同時,要把維護金融安全與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緊密結合,注重傾聽老年人合法訴求,主動梳理非法集資人的財務、經營狀況,全面查清犯罪分子的資金流向,分析償還途徑和最大償還額度,綜合運用逮捕措施、追加單位犯罪、認罪認罰從寬等手段,持續(xù)督促非法集資人退贓退賠,做到應追盡追、應退盡退,應賠盡賠,最大限度為老年人挽回經濟損失。
(二)主動做好老年人的情緒安撫和心理疏導工作,體現司法人文關懷。養(yǎng)老詐騙犯罪不僅侵害老年人的財產安全,而且還會給老年人的身心健康帶來負面影響。檢察機關在辦好案件的同時,應當關注老年投資群體的特殊性,主動聽取老年人的合理合法訴求,定期告知追贓和訴訟進度,跟蹤了解老年人實際生活狀況,有針對性地開展釋法說理、情緒安撫和心理疏導工作,妥善做好矛盾化解工作,更好體現司法人文關懷。
案例七:杜某等人詐騙、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
——以“民族資產解凍”名義進行養(yǎng)老詐騙
【關鍵詞】
民族資產解凍詐騙 追訴犯罪 追贓挽損 分層打擊
【基本案情】
自2018年10月開始,以杜某等5人為首的詐騙團伙打著民族大業(yè)、慈善幫扶的幌子,謊稱為海外存有巨額民族資產需要解凍,解凍后會帶回國內交給國家資助生活困難人群,誘騙被害人繳納59元解凍費用成為會員,許諾成功后將獲得5萬元報酬;并編造“香港扶貧款”等養(yǎng)老幫扶項目,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謊稱國家要發(fā)放扶貧補助款,誘騙被害人繳納18元建檔費,許諾項目啟動成功后可補助1880元。為了能騙取更多財產并逃避偵查,該團伙積極發(fā)展田某等多人作為代理人在全國范圍內實施詐騙,雇傭譚某洗錢團伙對詐騙資金進行多級賬戶流轉、取現以逃避偵查。至2019年9月,該團伙騙取上萬名被害人(老年人居多),共計人民幣426萬余元。
2020年10月至2022年6月,溫嶺市人民法院對杜某等5名團伙頭目及田某等12名代理人以詐騙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2年至7個月不等,并處罰金;對譚某等15名洗錢人員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年9個月至1年6個月不等,并處罰金。32名被告人均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檢察機關履職過程】
2019年9月23日,溫嶺市公安局對本案立案偵查。2019年10月至2020年11月,公安機關先后將杜某、田某等46人提請溫嶺市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公安機關以杜某、田某等人涉嫌詐騙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移送審查起訴后,檢察機關與公安機關密切配合,通過對資金流轉層層審查,最終鎖定3個藏匿贓款的銀行賬戶,追回贓款150余萬元。通過整理轉賬人員、資金匯總表、比對手機數據中的人員架構圖,成功追訴22名犯罪嫌疑人。
同時,審查認為在案的大多數代理人是受犯罪分子引誘從普通會員淪為“工具人”,一律追究刑事責任不符合“寬嚴相濟”“少捕慎訴慎押”的刑事政策,遂根據參與犯罪的時間、發(fā)展會員的規(guī)模進行分層分類打擊。2020年12月至2022年6月,檢察機關對5名團伙頭目及12名代理人以詐騙罪,對譚某15名洗錢人員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訴,對14名情節(jié)輕微的代理人作相對不起訴處理。
【典型意義】
(一)依法嚴懲以“民族資產解凍”為名的養(yǎng)老詐騙,堅持全鏈條打擊?!懊褡遒Y產解凍”類騙局由來已久,如今借助互聯網已經演變成集返利、傳銷、詐騙為一體的混合型犯罪,借助“養(yǎng)老”“扶貧”等投資項目,極具誘惑性和欺騙性,嚴重侵害人民群眾財產安全,擾亂社會經濟入秩序。檢察機關要加強與公安機關的協作配合,全面查清犯罪事實,揭露犯罪騙局,實現上游詐騙、下游洗錢黑灰產業(yè)犯罪的全鏈條打擊。
(二)堅持寬嚴相濟、分層處理,但應嚴格把握從寬幅度。在從嚴打擊養(yǎng)老詐騙犯罪主基調下,并非對任何案件任何人都一律從嚴,而是該嚴則嚴,當寬則寬,嚴中有寬、寬中有嚴。對共同犯罪中的主犯或首要分子,要依法從嚴懲處;對其他參與人員,應厘清與團伙首要分子形成共同犯意時間、參與犯罪程度、個人獲利情況、參與犯罪的原因等情況,綜合分析、分層處理,不能搞“一刀切”。
(三)提高防騙意識,遠離“民族資產解凍”騙局。犯罪分子圍繞“民族資產解凍”這一噱頭不斷翻新作案手段,假借國家大政方針和社會熱點,編造所謂民族大業(yè)、精準扶貧、“一帶一路”、軍民融合、慈善幫扶等各種“民族資產解凍”虛假項目,以小投入大回報為誘餌,誘騙被害人繳納啟動資金、會員報名費等實施詐騙。對此,廣大人民群眾尤其是老年人切記,凡是以“民族資產解凍”旗號收取會費、手續(xù)費,或是宣稱“小投入、大回報”的各種“基金會”“原始股”“扶貧項目”“慈善幫扶會”等均是騙局。要做到不參與、不轉發(fā)、不宣傳“民族資產解凍”類項目,增強識騙防騙意識,守好養(yǎng)老錢。
(來源:“網信浙江”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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